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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不仅仅是利欲熏心

发布者::聪哥   发布时间: :2010-09-03 16:41 浏览次数: :

湖南省郴州市药监局9日证实,郴州市儿童医院曾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为患者使用,儿童医院一月份就被查处,然而该院二三月份仍在购买使用工业氧。4日,该院相关负责人已被停职,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

  医用氧作为一种药品,实行的是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执行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检测指标有氧含量、水分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含量、气态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含量、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气味等7项;而工业氧执行的只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其检测的指标只有氧含量和水分含量两项。两者无论是用途还是指标要求都存在天壤之别。

  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药品经营单位,都清楚二者的区别,知道二者绝不可混用。那么,郴州市儿童医院为何偏偏要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呢?无疑是利益所致。据了解,工业氧每公斤16元,医疗氧每公斤40元,该院每天用工业氧和医用氧的差价达3000多元。

  然而,如果把上述事件看作只是个别医院利欲熏心,置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医学常识而不顾的个案,那么对这起恶例的认知就太过简单和天真了。事实上,该医院之所以“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决不仅仅是因为有每天3000多元的差价,而是有极其深厚的外部诱因。

  医用氧既然属于药品范畴,除了其生产应当依法进行外,其经营、使用也应严格参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但是长期以来,因为历史原因,医用氧在医疗机构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许多医疗机构都把氧气当做非药品进行管理,由非药品管理部门采购,脱离了药品质量监管体系,致使许多工业氧以及劣质医用氧进入医疗机构。不仅如此,目前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都比较少,医用氧实际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相应监管又严重滞后,这就导致了许多违规甚至非法销售医用氧行为的产生。一些药品经营企业经常从非法生产企业购进无质量保证的产品,甚至直接将工业氧卖给医疗机构。

  最关键的是,生产标准缺乏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判断产品的质量。目前医用氧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收载的医用氧标准是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氧气的标准,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这就导致药监部门在对这类产品进行检验时,执行的标准只能是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氧气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只能检验出产品的纯度,无法检验出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从而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也无法判定医院使用这种产品是否合法,给医用氧的使用安全埋下隐患。

  显然,解决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问题,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行的,只有从生产源头、购销渠道、使用环节三方面同时入手,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从根本杜绝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用不合格氧冒充合格氧,确保医用氧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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